條款及細則

條款及細則

  1. 倘若租用電車未能提供,香港電車有限公司保留提供另外同款租用電車的權利。
  2. 倘若租用人未能準時到達接載地點或遇上約定綫路嚴重交通擠塞的情況,香港電車有限公司有權根據租用時間縮短原定路線或可能會收取額外費用。
  3. 是次租用電車服務只限私人性質。所有進行對外促銷活動、宣傳、拍攝或任何其他有關公眾的活動,均不被允許在電車上或電車内部進行或發生。
  4. 租用的性質不能涉及不道德、誹謗、攻撃或富政治含意的活動,也不得引起香港電車有限公司的尷尬或使其處於困窘。
  5. 是次租用電車服務只屬於私人派對活動。在未經香港電車有限公司事前書面授權下,不能在電車上舉辦非私人性質的活動。香港電車有限公司有權禁止電車上任何未經允許的活動進行。
  6. 任何示威或相關的請願行動均不得在電車遊覽期間或在電車廠內進行;
    除非事前獲得香港電車有限公司書面同意,任何媒體的參與均不得在電車遊覽期間進行;
    禁止在電車上攜帶手提式擴音器;禁止在電車遊覽期間作出公告或向公眾呼喊;
    禁止在電車車廠或電車車站或電車內舉行儀式;禁止在電車內外張貼或展示任何廣告橫幅、宣傳海報或招牌;
    禁止在電車上進行帶政治意味的宣傳活動或進行帶政治意味的其他裝飾;
    禁止在電車遊覽期間派發任何宣傳刊物(不論是向乘客或向公眾)。
  7. 不得攜帶任何色情資訊/物件上電車。
  8. 租用者和賓客只可在山道入口上電車;在未經批准的情況下,不得進入電車廠內的任何區域。
  9. 租用者和賓客完成使用電車租用的服務後,不得再進入電車廠。
  10. 租用者和賓客必須避免任何對人或財物構成危險、非法或侵犯的行為。
  11. 基於對公眾安全的干涉,香港電車有限公司有權立即停止電車遊覽,並不需向租用者及賓客承擔責任或作出賠償。
  12. 乘客須自行看管個人財物。
  13. 當租用者或賓客違反本合同的任何條款,香港電車有限公司有權即時停止電車遊覽,並/或可要求租用者及賓客離開而不需退還已繳付的租用電車費用。香港電車有限公司同時有權向租用者及賓客申索有關其違約行為而導致的公司損失、費用或損毀的賠償。
  14. 租用者不得因為香港電車有限公司未能提供可用的設施而索取賠償。
  15. 古董電車和客運電車的每次最高載客量分別為 30 人和 40 人;絕對不得超載。
  16. 香港電車有限公司不須就由於以下情況而對租用者及賓客引致死亡、傷害、損毀、遺失、事故、延誤或無規律而負上責任:
    • - 電車缺陷、政府實施管制、交通意外事故或交通改道;或
    • - 疾病、天氣、罷工、戰爭、檢疫、約定路綫的交通改道或任何其他的原因;或
    • - 任何公司或個人提供服務或進行租用/遊覽安排的行為或不履行;或
    • - 並不是香港電車有限公司引致的錯誤;或
    • - 進入屈地街電車廠進行佈置、安排食物或由於任何其他原因;或
    • - 當結束電車遊覽並所有客人離開後,遺留在電車上的任何設備或財物的損毀或遺失。
  17. 除了在租用服務開始前懸掛八號或以上颱風訊號,或紅色或黑色暴雨警告信號外,否則在任何情況下任何預約日期的任何時間的電車租用費用均不得退還。在這種情況下,電車租用服務將自動取消,租用者可選擇退款或在三個月內另擇租用日期。
  18. 有關電車出租服務的規則和條款,請參閱香港電車有限公司發出的電子郵件及/或單獨派發的小冊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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