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及细则

条款及细则

  1. 倘若租用电车未能提供,香港电车有限公司保留提供另外同款租用电车的权利。
  2. 倘若租用人未能准时到达接载地点或遇上约定线路严重交通挤塞的情况,香港电车有限公司有权根据租用时间缩短原定路线或可能会收取额外费用。
  3. 是次租用电车服务只限私人性质。所有进行对外促销活动、宣传、拍摄或任何其他有关公众的活动,均不被允许在电车上或电车内部进行或发生。
  4. 租用的性质不能涉及不道德、诽谤、攻撃或富政治含意的活动,也不得引起香港电车有限公司的尴尬或使其处于困窘。
  5. 是次租用电车服务只属于私人派对活动。在未经香港电车有限公司事前书面授权下,不能在电车上举办非私人性质的活动。香港电车有限公司有权禁止电车上任何未经允许的活动进行。
  6. 任何示威或相关的请愿行动均不得在电车游览期间或在电车厂内进行;
    除非事前获得香港电车有限公司书面同意,任何媒体的参与均不得在电车游览期间进行;
    禁止在电车上携带手提式扩音器;禁止在电车游览期间作出公告或向公众呼喊;
    禁止在电车车厂或电车车站或电车内举行仪式;禁止在电车内外张贴或展示任何广告横幅、宣传海报或招牌;
    禁止在电车上进行带政治意味的宣传活动或进行带政治意味的其他装饰;
    禁止在电车游览期间派发任何宣传刊物(不论是向乘客或向公众)。
  7. 不得携带任何色情资讯/物件上电车。
  8. 租用者和宾客只可在山道入口上电车;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不得进入电车厂内的任何区域。
  9. 租用者和宾客完成使用电车租用的服务后,不得再进入电车厂。
  10. 租用者和宾客必须避免任何对人或财物构成危险、非法或侵犯的行为。
  11. 基于对公众安全的干涉,香港电车有限公司有权立即停止电车游览,并不需向租用者及宾客承担责任或作出赔偿。
  12. 乘客须自行看管个人财物。
  13. 当租用者或宾客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香港电车有限公司有权即时停止电车游览,并/或可要求租用者及宾客离开而不需退还已缴付的租用电车费用。香港电车有限公司同时有权向租用者及宾客申索有关其违约行为而导致的公司损失、费用或损毁的赔偿。
  14. 租用者不得因为香港电车有限公司未能提供可用的设施而索取赔偿。
  15. 古董电车和客运电车的每次最高载客量分别为 30 人和40 人;绝对不得超载。
  16. 香港电车有限公司不须就由于以下情况而对租用者及宾客引致死亡、伤害、损毁、遗失、事故、延误或无规律而负上责任:
    • - 电车缺陷、政府实施管制、交通意外事故或交通改道;或
    • - 疾病、天气、罢工、战争、检疫、约定路线的交通改道或任何其他的原因;或
    • - 任何公司或个人提供服务或进行租用/游览安排的行为或不履行;或
    • - 并不是香港电车有限公司引致的错误;或
    • - 进入屈地街电车厂进行布置、安排食物或由于任何其他原因;或
    • - 当结束电车游览并所有客人离开后,遗留在电车上的任何设备或财物的损毁或遗失。
  17. 除了在租用服务开始前悬挂八号或以上台风讯号,或红色或黑色​​暴雨警告信号外,否则在任何情况下任何预约日期的任何时间的电车租用费用均不得退还。在这种情况下,电车租用服务将自动取消,租用者可选择退款或在三个月内另择租用日期。
  18. 有关电车出租服务的规则和条款,请参阅香港电车有限公司发出的电子邮件及/或单独派发的小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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